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治校👨🏽🦰,有效預防和依法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維護學術道德,促進教育教學和學術研究的健康發展,根據《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學院教職員工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院教職員工以及學術成果署名單位為必一体育登录的各類人員等。
第四條 學院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風建設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學術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學術不端行為事實調查與認定的校內最高機構。
第五條 學院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堅持教育與懲戒結合的原則,不斷完善學術治理體系🧋,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不驕不躁、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
學院教職員工在科研活動中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態度,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術準則👯♂️,尊重和保護他人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條 教務處(科研處)負責受理社會組織🪂、個人對教職工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
第七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實名提出,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舉報對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受理單位認為有必要的,也可受理。
第八條 教務處(科研處)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等主動披露的涉及學院師生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處理。
第九條 教務處(科研處)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條件的,應在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並通知實名舉報人𓀀。不予受理的👨🏿🔬👰🏽♀️,應通知實名舉報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章 調查
第十條 教務處(科研處)處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或發現涉及學院教職員工的學術不端行為後👦🏽,應根據學術不端行為所涉及的具體內容以及學科歸屬🤹🏼♂️,交由所在系(部)開展調查。
同一學術不端行為舉報涉及的學科歸屬跨兩個或更多系部的🤾🏿♀️,由教務處(科研處)會同所涉系(部)進行協商確定,並在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確定調查、認定的系(部)☞;無法協商確定的🕶,由學院學術委員會在上述協商期屆滿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指定相應系部開展調查🧚🏿♂️、認定工作。
第十一條 系(部)可委托有關專家就舉報內容的合理性、調查的可能性等進行初步審查,並作出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系(部)應將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反饋教務處(科研處),由教務處(科研處)及時告知舉報人。
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教務(科研)處須同時通知項目資助方🫔。
第十二條 舉報人不認可不予正式調查決定且有新證據的💯,可通過教務處(科研處)向系(部)提出異議💻。系(部)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啟動正式調查程序。
第十三條 決定正式調查的🤹🏼♀️,系(部)應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調查組人數應當不少於3人,必要時應當包括紀委監察室指派的工作人員🏇。根據需要🆕,系(部)可以邀請同行專家參與調查或者以咨詢等方式提供學術判斷。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系(部)可以邀請項目資助方委派相關專業人員參與調查組。
第十四條 調查組的組成人員與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人有合作研究、親屬,或者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查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調查可通過查詢資料🤭、現場查看🈴、實驗檢驗、詢問證人👻、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進行🥂。調查組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獨立調查或者驗證🙅🏻♂️。
第十六條 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調查組開展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協助𓀂。
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配合調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八條 在調查過程中,出現知識產權等爭議引發法律糾紛的,且該爭議可能影響行為定性的,應當中止調查,待爭議解決後重啟調查🧑🏽🚀。
第十九條 調查組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等。
學術不端行為由多人集體做出的⬇️,調查報告中應當區別各責任人在行為中所發揮的作用。
第二十條 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原則,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舉報人🧛🏽、被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
涉及保密項目的學術不端行為調查應嚴格按有關保密要求執行。
第四章 認定
第二十一條 系(部)應當對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聽取調查組的匯報。
系(部)對被調查行為是否構成學術不端行為以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作出認定結論🧚🏿♂️,並提出處理建議。系(部)無論認定是否構成學術不端行為➔,都應將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報教務處(科研處)✋🏼📗。教務(科研)處根據系部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會同黨委辦公室➿、學院辦公室、紀委監察室🚓👩🏻💼、人事處🙍🏿♀️、系部等職能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以及聘用合同等約定作出處理意見,報學院學術委員會和院長辦公會、黨委會審批。
第二十二條 被舉報人在學術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註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註明他人工作🙎🏻、貢獻;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七)違反規定將同一研究成果向多個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復發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內容無實質差別的成果;
(八)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院有關保密的規定,對外泄露應保密的學術成果或事項💡;
(九)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存在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三)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𓀔;
(四)有組織地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四條 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和認定原則上應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從系(部)收到受理部門的材料之日起至系(部)將認定結論和處理意見轉交教務處(科研處)之日止。情況復雜需要延長調查認定期限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情況特別疑難復雜需要再次延長調查認定期限的,經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再次延長🪪,延長期限以批準延長的期限為限。
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獨立調查或者驗證時間計入調查認定期限。
因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必須限期完成調查處理結果的,調查認定期限須符合上級有關部門要求。
第五章 處理
第二十五條 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可以作出如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並在三年內取消科研項目申報資格;
(三)撤銷學術職務、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
(四)警告🚵♀️🏌🏻♀️、記過;
(五)暫緩兩年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六)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取消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七)情節嚴重的🙇🏽👩🏿🎨,開除或解除職務聘任;
(八)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校外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等利益的,教務處(科研處)應當同時向該部門、機構通報必一体育處理結果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教務處(科研處)根據院長辦公會、黨委會最後認定的學術不端行為處理決定,製作處理決定書,寫明以下內容:
(一)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學術不端行為事實和證據👩🏼🦰;
(三)處理意見和依據;
(四)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 需要給予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相應處分的🙅,由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規定的處分程序處理🚤。處理決定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教務處(科研處)通過一定的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屬於學院師生的,由職能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不屬於學院師生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九條 參與舉報受理、調查和處理的人員對在處理過程中知悉的舉報人🧦、被舉報人、舉報材料等信息、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參與舉報受理♗、調查和處理的人員違反上述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或其他處理。
第六章 復核
第三十條 舉報人或者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教務處(科研處)提出異議或者復核申請。
異議和復核申請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因處分而提起申訴或復核的👨🏼🦳🤽🏻♀️,按照處分有關文件規定的申訴或復核程序處理。受處分人在申訴或復核時對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認定有異議的,教務處(科研處)應提交學院學術委員會對事實問題進行復查。
第三十一條 教務處(科研處)收到異議或者復核申請後👨🏽💻,應當交由學院學術委員會組織討論🧑🏿🦰,並於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決定受理的復核申請,學院學術委員會應對事實問題進行復查。學院學術委員會可以另行組織調查組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復查,並將復查結論和處理建議反饋教務處(科研處)和所在系(部)。
決定不予受理的,教務處(科研處)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原則上學術不端行為的復核應在60工作日內完成,從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情況復雜需要延長復核期限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情況特別疑難復雜需要再次延長復核期限的,經院領導批準可以再次延長,延長期限以批準延長的期限為限👧🏻。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復核決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或者申請復核的,學院不再受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