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麽是大學章程?
章程是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高等學校應當以章程為依據,製定內部管理製度及規範性文件、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開展社會合作。
大學章程大多是根據國家法律、政府法規,按照一定的程序,以條文形式對大學設立及運行的重大事項及行為準則做出基本規定,進而形成的規範性文件。大學章程對大學內部而言是大學的基本法,是規範大學內部各種行為的基本依據,因而具有組織維系、行為導向、權力配置、關系協調、利益整合、意願表達和歷史記載的功能。大學章程對大學外部而言是國家法製的組成部分,是大學城裏的要件,也是社會理解、支持和監督大學的基本框架。
2.為什麽要製定大學章程?
大學章程是大學就辦學精神、辦學理念、辦學定位、內部管理體製、校內外各種關系等重大基本問題,作出全面規範形成的綱領性文件,是大學的“憲法”和“基本法”。製定大學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的要求,也是構建現代大學製度和落實辦學自主權的需要。
3.我國大學章程製定的指導思想是什麽?
高等學校製定章程應當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以憲法、法律法規為依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規律,推進高等學校科學發展;應當促進改革創新,圍繞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推進文化傳承創新的任務,依法完善內部法人治理結構,體現和保護學校改革創新的成功經驗與製度成果;應當著重完善學校自主管理、自我約束的體製、機製,反映學校的辦學特色。
4.我國大學章程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規定,大學章程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學校的登記名稱、簡稱、英文譯名等,學校辦學地點、住所地;(二)學校的機構性質、發展定位,培養目標、辦學方向;(三)經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層次、規模;(四)學校的主要學科門類,以及設置和調整的原則、程序;(五)學校實施的全日製與非全日製、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遠程教育、中外合作辦學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質、目的、要求;(六)學校的領導體製、法定代表人,組織結構、決策機製、民主管理和監督機製,內設機構的組成、職責、管理體製;(七)學校經費的來源渠道、財產屬性、使用原則和管理製度,接受捐贈的規則與辦法;(八)學校的舉辦者,舉辦者對學校進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標準等,學校負責人的產生與任命機製,舉辦者的投入與保障義務;(九)章程修改的啟動、審議程序,以及章程解釋權的歸屬;(十)學校的分立、合並及終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學校標誌物、學校與相關社會組織關系等學校認為必要的事項,以及本辦法規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重大事項。
5.大學章程在學校管理體製方面應作哪些規定?
大學章程應當依照法律及其他有關規定,健全中國共產黨高等學校基層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的具體實施規則、實施意見,規範學校黨委集體領導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明確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的製度規範。章程應當明確校長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職權範圍;規範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務會議的組成、職責、議事規則等內容。章程還應當根據學校實際與發展需要,科學設計學校的內部治理結構和組織框架,明確學校與內設機構,以及各管理層級、系統之間的職責權限,管理的程序與規則。
6.大學章程在學校民主管理方面應作哪些規定?
學校應該依據實際情況,按照有利於推進教授治學、民主管理,有利於調動基層組織積極性的原則,設置並規範學院(學部、系)、其他內設機構以及教學、科研基層組織的領導體製、管理製度。應當明確規定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以及其他學術組織的組成原則、負責人產生機製、運行規則與監督機製,保障學術組織在學校的學科建設、專業設置、學術評價、學術發展、教學科研計劃方案製定、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充分發揮咨詢、審議、決策作用,維護學術活動的獨立性。
7.大學章程應該如何保障師生的權益?
大學章程應當明確學校學術評價和學位授予的基本規則和辦法,明確尊重和保障教師、學生在教學、研究和學習方面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探索自由,營造寬松的學術環境。同時,章程還應當明確規定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的地位作用、職責權限、組成與負責人產生規則,以及議事程序等,維護師生員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參與學校相關事項的民主決策、實施監督的權利。對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自主設置的各類組織機構,如校務委員會、教授委員會、校友會等,章程中應明確其地位、宗旨以及基本的組織與議事規則。章程應當體現以人為本的辦學理念,健全教師、學生權益的救濟機製,突出對教師、學生權益、地位的確認與保護,明確其權利義務;明確學校受理教師、學生申訴的機構與程序。
8.我國大學章程製定工作的原則是什麽?章程起草組織由哪些人組成?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民主、公開的原則,成立專門起草組織開展章程起草工作。章程起草組織應當由學校黨政領導、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相關專家,以及學校舉辦者或者主管部門的代表組成,可以邀請社會相關方面的代表、社會知名人士、退休教職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參加。
9.大學章程製定工作應當聽取哪些方面的意見?
高等學校起草章程,應當在深入研究、分析學校的特色與需求,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廣泛聽取政府有關部門、學校內部組織、師生員工的意見,充分反映學校舉辦者、管理者、辦學者,以及教職員工、學生的要求與意願,使章程起草成為學校凝聚共識、促進管理、增進和諧的過程。
章程起草過程中,應當在校內公開聽取意見;涉及到關系學校發展定位、辦學方向、培養目標、管理體製,以及與教職工、學生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問題,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征求意見、充分論證。起草章程,涉及到與舉辦者權利關系的內容,高等學校應當與舉辦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充分溝通、協商。
10.大學章程草案製定完成後應履行哪些程序?
章程草案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學校章程起草組織負責人,應當就章程起草情況與主要問題,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出說明。章程草案征求意見結束後,起草組織應當將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說明,以及征求意見的情況、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等,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章程草案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章程草案經討論審定後,應當形成章程核準稿和說明,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核準機關。經核準機關核準的章程文本為正式文本。高等學校應當以學校名義發布章程的正式文本,並向本校和社會公開。
11.大學章程在健全學校辦學自主權的行使與監督機製方面需要明確哪些內容?
大學章程應當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規定,健全學校辦學自主權的行使與監督機製,明確以下事項的基本規則、決策程序與監督機製:(一)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二)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三)製定招生方案,調節系科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序;(四)製定學校規劃並組織實施;(五)設置教學、科研及行政職能部門;(六)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八)學校財產和經費的使用與管理;(九)其他學校可以自主決定的重大事項。